【检小阳说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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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这一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权益、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源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根据《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该制度的目的是“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消除涉罪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然而,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正如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检察官朱晓丹遇到的情况,一些涉罪未成年人在就业时因犯罪记录被泄露而遭遇歧视。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涉罪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就业,也损害了他们对司法公信的合理信赖。此外,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也参差不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程序、查询条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这一规定扩大了封存的范围,确保了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实施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犯罪记录的查询条件和程序。第十六条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等。这一规定既满足了特定情况下查询的需要,又有效防止了犯罪记录的不当泄露。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对于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正如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所言,“社会应该有一个更加包容的态度”。通过封存犯罪记录,可以减少涉罪未成年人在就业、教育等方面遭遇的歧视,为他们创造更多机会,从而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要真正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用人单位应该摒弃对有犯罪前科人员的偏见,给予他们公平竞争的机会。教育机构也应该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继续学习的机会,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同时,社会各界还应该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帮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将为涉罪未成年人的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们期待,在法律制度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更多的涉罪未成年人能够重新扬帆起航,开启新的人生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