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第一次严打期间,1983年,到底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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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中国开始了第一次大规模的“严打”行动 ,旨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这场持续三年的运动,对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至今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从短期效果来看,严打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的一篇文章介绍, 从1983年8月到1985年底,刑事案件发案总数下降了35.9% ,比严打前明显下降。这一数据似乎印证了严打的成效。然而,这种效果并未持续。同一文章指出,严打后不久,犯罪率就开始回升,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了犯罪增长的高峰期。

严打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原因在于它主要采取的是事后惩罚的方式,而忽视了犯罪产生的深层社会原因。正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所言:“严打在短时间内造成的威慑力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犯罪规律。” 犯罪率的持续上升,反映了社会转型期面临的深层次矛盾 ,仅靠严打难以彻底解决。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严打期间出现了一些违背法治原则的做法。例如,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将“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判处死刑”作为开庭的前提条件,这实际上颠倒了司法程序的正常顺序。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提高了办案效率,但也埋下了司法不公的隐患。

然而, 严打也推动了后续的法治改革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这一模糊罪名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具体罪名,这标志着中国刑法向着更加明确、具体的方向发展。

严打政策的局限性,促使中国在 2005年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强调根据罪行轻重区别对待,既坚持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又注重对轻微犯罪的宽大处理。这种政策转变反映了中国刑事司法理念的进步,也体现了对犯罪治理复杂性的认识深化。

回顾1983年严打,我们既要看到它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挥的一定作用,也要认识到其局限性。它提醒我们,在治理犯罪时,既要重视法律的威慑作用,也要关注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既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也要对轻微犯罪采取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