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说】《诗经》:解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16

古人说:“ 一纸婚约,缔结两姓之亲,结百年之好 。”实际上,这句话很多人并没有真正注意到。
因为在古人形成的固定认知里,古代的婚姻基本缺乏情感和幸福。
所谓的一纸婚约,也不过是一个必经的形式而已。


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古代婚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发生在帝王将相等王侯之家,虽然规模宏大,但都是为政治利益所安排,男女双方只需奉命行事,甚至从未见过面;另一类则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样缺乏自由。

其实,这种理解非常片面。
古代婚姻确实有这种情况,但不能以偏概全,很多婚姻也是有感情的。
譬如“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
而古代的婚姻制度和流程是非常完整和正规的,这在《诗经》中已有相关阐述。

诗经中的婚姻前交流

1. 古人婚姻前的约会与小聚

从先秦时期的婚姻制度来看,除非年龄接近婚嫁最低限制,否则并不需要严格遵循所谓“父母之命”,婚姻选择上也并非全无自由,男女之间存在一定的恋爱自由和感情交流权力。《诗经》对此有相关记录。

《静女》一篇里就描写了男女主人公在恋爱时期通过约会培养感情的经历。
从短词的描述来看,一对男女互有爱慕之情,决定外出约会。
这也反映出早期婚姻制度的保守,他们选择了人迹罕至的城墙角落而非人潮涌动的地方。

次日,男子早早来到约定地点,显现出对爱情的憧憬。
他四处张望,等待女子的到来。
而此时女子已躲在城墙后,只为看到男孩着急的样子。
最终在男子迫不及待时,女子忍俊不禁现身。
这种如痴如醉、扑朔迷离的爱情在古代婚姻制度内是允许的。

通过这个约会场景,可以看出即使在先秦时期,爱情与婚姻间也有感情铺垫,并非冷冰冰。
尽管没有详述双方约会内容和谈话,仅从简单的见面环节,我们可以断定先秦时期的平民婚姻并非如此制度化。

2. 婚前的媒妁与父母

此前对于古代婚姻的错误认知是,将媒妁视为一种婚姻的强制力。
其实不然,它在古代婚姻制度中是一个必要的环节。
婚前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外,还需要经过父母与媒妁的环节。

正所谓“ 无媒不成婚 ”,以先秦时期为代表的婚姻制度明确规定,媒人是婚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明媒正娶”强调了媒人的重要性,媒人在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之间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

这既是制度的约束,也是礼法的规定。
即使是两情相悦的婚姻,也无法跨过媒人直接进入婚姻流程。
在新婚之前,媒人需要分别奔波于男女双方家中进行沟通,只有通过媒人的联系达成一致后,婚姻流程才能正式开启。

比如《诗经》“氓”一篇中,描述了双方关系:“ 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说明两人以抱布贸丝为名进行约会。
因为两情相愿,双方的父母并不反对。
但为什么迟迟不结婚呢?

又提到“ 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
女方告诉男方,结婚日期延迟并不是她的原因,而是男方找不到合适的媒人,从而无法开启婚姻流程。
从此可以看出,先秦婚姻制度中媒人这一环节已不可或缺。

3. 六礼聘婚

这是先秦婚姻制度中婚前需要完成的最后一项规定,也是大婚仪式感的开端,共有六个大步骤:

第一步是采纳,即提亲环节,这是婚姻的开端。
尽管男女双方此前已情投意合,在媒人的引荐下双方父母也已见面,但必要的仪式必须进行。

正如诗经所言“ 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在获得女方答应后,男方才能正式进入婚姻准备环节。
此后开展一个重要环节“问名”,即请媒人询问女方的生辰八字以作占卜之用,问女子之名以辨吉凶。

获取信息后,进入六礼的第三个步骤,纳吉。
婚姻大事需昭告天地,问卜吉时,祈求神灵庇佑。《氓》中“ 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描述的就是婚前六礼中的占卜问卦场景。

纳吉后,告知女方,议定求婚的日期,进入第四个环节,纳征。
吉时已得,婚姻已定,男方需将聘礼送到女方家中。“ 白茅纯束,有女如玉。 ”中所指就是通过赠送聘礼来求婚。

求婚之后,第五步是请期,即双方约定婚礼时间,通常在求婚后当年秋季或第二年春季。
正所谓“ 秋以为期 ”,是男女议定婚礼时间的说法。

婚姻制度中的正式流程

1. 承上启下的第六礼

六礼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迎亲”,这代表了婚姻的大典正式开始。
迎亲即男方前往女方家中迎娶。“ 亲结其缡,九十其仪 ”描写的就是迎亲场面。

法律规定,迎亲结束之后婚礼才算礼成。
这是男女身份变动的关键,在迎亲前,无论哪个流程,男女双方都处于单身状态,中途如发生变故,可取消婚约。

一旦迎亲完成,双方关系确定,根本性质发生改变,所以流程才如此严格。
此后进行的拜高堂天地、一系列宣誓和承诺都包括在迎亲中,仪式完成即婚姻完成。
根据先秦规定,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女方必须遵守“迎亲之礼”,即白头偕老,从一而终。

这里可以看出当时制度对女性的歧视,所谓白头偕老,是对双方的祝福,但从一而终则是对女方的规定。
这种性别上的不平等是男权社会中无法避免的,并衍生出了专门的制度。

2. 难逃的婚姻结束

先秦婚姻制度中有喜结良缘,也有各奔东西。
因此,复杂的结婚仪式,也有完备的离婚制度。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一套完整的婚姻解除体系,尽管重男轻女,但男方不能随意解除婚姻关系。

所以制度中规定了“七出之条”,作为丈夫休妻的必要条件。
第一是不孝顺父母,孝悌是古老的传统,若妻子做不到这一点,自然会被休掉。

第二点,无子,正所谓“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
先秦时期重男轻女,所谓无子不仅指生育能力缺陷,还包括未生男婴。
尽管性别决定权在男性,但古代把女人归为七出之罪。

此后三点为“淫僻”、“嫉妒”、“口舌”,三点都被视为女性自身的问题,是不守妇道的行为。
尤其是第一类,对婚姻的背叛即使在古代也零容忍。
嫉妒和口舌则一般会带来家庭灾难。

第六点,“盗窃”,广义上指有损门风的违法行为,也可导致婚姻破裂。

最后一点,对女性最不公平的是“疾病”。
生老病死本是常情,但当时疾病被视为不祥之兆,如能康复则皆大欢喜,否则女子就被当成灾难源头休掉。

总体来看,《诗经》反映的先秦婚姻制度并非我们理解的那么刻板、无情。
在重视程度和仪式感上,甚至超过任何一个时代。
此外,制度中的缺陷也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始终无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