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3
2013年,L公司与B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7年7月,B物业公司从小区退管,但未与业主委员会及新物业公司进行资料交接。2018年12月,B物业公司起诉L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一审中,L公司表示无法核实空置房屋及车位情况。一审判决L公司支付相关费用。L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并提供了报纸上刊登的房屋交付公告及从房管局调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试图证明房屋已交付给业主。B物业公司认为这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那么,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否被采纳?这涉及到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逾期证据的采纳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实质上扩大了新证据的范围。
对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在二审程序中,对于新证据的采纳主要依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况,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在L公司与B物业公司的案例中,L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房屋交付公告,原则上属于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产生的证据。但由于案件发生时间较长,寻找证据存在客观困难,且证据内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视为新证据。法官认为仅凭房屋交付公告不足以证明房屋已经交付,要求L公司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报告进行佐证。L公司根据法官释明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也应当视为新证据。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总之,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否被采纳,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认定标准,以及当事人是否能够合理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全面、及时地收集和提交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