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2
屋面雨水溢流孔是建筑屋面排水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建筑的安全性,还直接影响到顶层用户的居住环境。然而,在实际设计中,溢流孔往往被忽视或处理不当,导致屋面严重积水、漏水,甚至局部结构倒塌的严重后果。因此,科学合理地设计屋面雨水溢流孔至关重要。
在设计屋面雨水溢流孔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关键因素:
设计重现期: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一般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雨水量。这意味着溢流孔的设计也要相应地满足这些要求。
屋面类型:不同类型的屋面(如重力流、半有压流、压力流)对溢流孔的设计有不同的影响。例如,重力流屋面通常不设天沟,雨水斗直接设置在屋面上;而半有压流屋面则可能需要考虑雨水斗的斗前水深等因素。
结构允许负荷水深:《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规定,建筑屋面雨水积水深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负荷水深之内,50年设计重现期降雨时屋面积水不得超过允许的负荷水深。这意味着溢流孔的设计还要考虑到结构专业的荷载限制和建筑专业的屋面防水要求。
重力流屋面:由于不允许产生半有压流或压力流,溢流水位的设计应保证重力流系统不产生流态变化。采用承雨斗外排水的重力流雨水系统,在斗前水深220mm以内流态稳定,一般不对溢流口的设置高度产生限制。
半有压流屋面:通常采用87型雨水斗,DN100的87型雨水斗在斗前水深为93mm时开始发生流态变化。因此,如雨水斗规格为DN100,则溢流水位高度宜保证溢流时斗前水深不大于93mm。
压力流屋面:在极端情况下仍为压力流,不会有流态的进一步变化,因此对溢流口的设置高度没有特殊限制。
溢流口设置位置:应避开建筑人员出入口、玻璃顶棚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
溢流口尺寸:单个溢流口宽度不宜大于300mm(钢结构可放宽),高度宜为100~150mm。溢流口宜靠近雨水斗附近设置。
溢流口数量:单个汇水区域应设置不少于1处溢流设施。对于小型屋面,建议采用“1根雨水立管+1个溢流口(或溢流短管)”的形式。
溢流口排水能力:应根据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总排水能力来确定。例如,某屋面设计重现期为10年,设计雨水量为32L/s,总排水能力按50年重现期设计为48L/s,则溢流设施所需总排水能力不得小于16L/s。
误以为所有屋面都需要设置溢流孔:实际上,对于外檐天沟排水、可直接散水的屋面雨水排水,以及按重现期P大于或等于100年设计的民用建筑雨水管道单斗内排水系统、重力流多斗内排水系统,可以不设溢流设施。
忽视溢流口对流态的影响:在设计时,应考虑到溢流口对不同流态(重力流、半有压流、压力流)的影响,合理设置溢流口的高度和尺寸。
溢流口与雨水斗间距不足:溢流排水系统的雨水斗与虹吸屋面雨水系统的雨水斗间距不宜小于1.5m,以避免相互干扰。
忽视极端天气情况:在设计时应考虑到极端天气情况下的最大可能积水深度,确保溢流口能够有效排水,避免屋面积水超过结构允许的负荷水深。
屋面雨水溢流孔的设计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精心设计,才能确保屋面排水系统的安全可靠,为建筑的安全使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