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9月1日起,《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次在文化领域开展的省际实体性协同立法,标志着川剧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条例共34条,其中5条专门针对川剧人才培养问题,从人才培养、职称评定、薪酬激励、社会保险、转岗就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四川省文联主席、四川省川剧院院长陈智林表示:“这种方向性和目的性,促使我们艺术创作的源泉更清晰。立法不仅是对川剧,更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障体系的完善。”
为解决“有人演”的问题,条例要求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等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开展川剧进校园工作,激发青少年对川剧的浓厚兴趣。成都市川剧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陈巧茹认为:“让年轻观众了解川剧十分重要。如果需要我跟年轻演员去排练节目,我会义无反顾,我愿意做更多川剧的传承和推广工作。”
针对“有人看”的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到基层单位开展巡演。这将为基层和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成都市川剧研究院副院长王超表示:“《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基层院团的发展和传承,有利于培养更多的川剧观众,川剧有了观众才能够更好地传承和发展。”
条例还鼓励各类媒体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平台,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公众号等,广泛宣传、普及、推广川剧艺术。这将有助于提升川剧的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观众关注和喜爱这一传统艺术形式。
《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的实施,为川剧的保护传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探索了新的路径。正如陈智林所言:“川剧立法是对川剧事业的推动和促进,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视,也让我们找到了自己的价值根源和发展根基。”在法治的护航下,川剧这一璀璨的文化瑰宝必将焕发新的生机,为中华文化的传承发展贡献独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