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2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迈入了电子化、智能化的新阶段。这一规定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的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暂行规定》的核心亮点在于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明确定义和分类。根据规定,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相关,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一定义不仅涵盖了常见的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还包括了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用户身份信息、行为工具信息、系统运行信息等。这一明确的界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公众和执法人员对电子数据定性认识不清的问题,为执法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在适用场景方面,《暂行规定》全面覆盖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各个环节,包括现场提取、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证据存储等。特别是在网络在线取证方面,规定明确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当前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新业态新模式下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工具。
《暂行规定》的出台对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范了电子数据取证的行为,还明确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有效避免了因执法人员遗漏取证关键步骤而导致证据无效的问题。同时,规定还强调了笔录制作的内容要素,为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指明了应当记录的电子数据取证要素,进一步提高了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来看,《暂行规定》的出台具有深远意义。它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工具,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特别是在当前消费复苏、市场违法行为多发易发的背景下,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提供重要保障。
《暂行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填补了市场监管法规体系中电子数据取证规定的空白。在此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只能参考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暂行规定》的出台,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更是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的一项实践创新,是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
展望未来,随着《暂行规定》的深入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和实战研究,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电子数据取证能力。这不仅将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向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方向发展,也将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