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2
深圳市近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再次走在了全国前列 。这份新规不仅固化了深圳近年来的商事登记改革成果,更在全国率先创设了多项创新制度,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创新是“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若干规定》明确, 对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作出除名决定。 被除名的商事主体仍需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或注销无关的活动。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清理“失联商事主体”和“僵尸商事主体”,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同时,《若干规定》还创设了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制度。 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 这一规定不仅简化了创业流程,也为灵活就业提供了便利,预计将吸引更多自然人自主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此外,《若干规定》还推出了多项便利化措施,如 允许港澳企业在深圳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全面放开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一照多址、一市一照”,允许特区内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将其经营场所登记在隶属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等。这些措施将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新规的出台是深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构建“宽进严管”的商事登记管理体系,深圳正在努力打造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的营商环境,为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验区提供有力支撑。
深圳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始于2013年,经过近8年的实践探索,已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从“多证合一”到“一照一码”,从“先照后证”到“证照分离”,深圳始终走在商事制度改革的最前沿。此次《若干规定》的出台,再次彰显了深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魄力,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