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指令再审案说起:对赌回购权的行使期限及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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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引发了业界对对赌回购权行使期限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涉及D科技与H集团之间的对赌协议,D科技在股权回购条件成就6年多后才提出回购要求,引发了关于对赌回购权行使期限的激烈争议。

对赌回购权的法律性质是判断其行使期限的关键。根据国浩上海律师吴雄雁、乐维的分析,对赌回购权本质上是一项请求权,而非形成权。这是因为对赌回购权是投资方基于对赌协议享有的要求回购义务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权利,其行使需要回购义务方的配合,而非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支持。

然而,对赌回购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一审、二审法院认为D科技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因时效而消灭。但最高院及再审法院则认为, 由于对赌条款未约定行使期限,应视为履行期限不明,权利人可随时主张 。这一分歧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衡当事方利益”之间的不同考量。

对于对赌回购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有的法院认为应在回购条件成就后的3个月内行使,有的则认为应在1年内行使。这种不确定性给投资方和融资方都带来了风险。

鉴于此, 建议在设置对赌回购条款时,投资方应尽量避免设置行使期限,或将其设置得足够长 。而融资方则应明确约定行使期限和逾期的法律后果。在履行过程中,投资方应及时主张权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问题进行了明确。《九民纪要》区分了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两个层面,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但在履行时,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对赌协议问题时更加注重合理性和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原则。它既保护了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融资方因对赌失败而陷入困境。

总的来说,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在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各方在签订和履行对赌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设置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