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6
存货跌价准备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后,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的一项准备金。这项准备金的计提和转销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还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转销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在纳税申报中的处理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转回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结转存货跌价准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跌价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
在纳税申报中,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而在转回或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时,则需要进行纳税调减。这种差异会导致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差异。
以甲公司为例,2007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根据会计准则,甲公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但在纳税申报时,这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到了2008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降至70万元。甲公司需要补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同样,这1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也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以70万元的价格售出。在会计处理上,甲公司需要结转已计提的3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但在纳税申报时,这30万元不得结转,因此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存货价格持续下跌时,甲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200000+100000-300000=0)。这种情况下,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销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
在处理存货跌价准备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销应当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估计,避免人为操纵利润。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特别注意内部交易存货的跌价准备处理,避免重复计算。
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以反映上期抵销的内部交易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
在纳税申报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避免因准备金的处理不当而引发税务风险。
总之,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销是一项复杂的会计处理,涉及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双重规定。企业应当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合理计提和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同时注意纳税申报中的调整,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