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如何与其他部门就协商调解工作开展联动?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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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为有效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人社部门积极与其他部门联动,构建起了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

这一联动机制的建立有着深刻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都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面临维权难、多头跑等问题,劳动者难以弄清自己为哪家企业工作、应享受哪些权益保护、应到哪些机构维权。在此背景下,人社部门主动作为,与其他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探索解决之道。

具体而言,这一联动机制的工作模式是:在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的地区,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加强合作,构建“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

这种联动机制的实施效果显著。以四川省绵阳市为例,该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联合调解中心,培育建立专业化调解员队伍,推行智慧“云调解”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受理只跑一次、一体办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则坚持党建引领,建成区域功能型党委34个,外卖骑手流动党支部20个,搭建党委政府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心桥,实现了调解仲裁与行政协调、劳动维权与就业帮扶、促进就业与稳定企业的有机融合。

然而,这一联动机制的运行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如何确保各部门能够有效沟通、密切协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其次是专业人才的培养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涉及法律、劳动关系等多个领域,需要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劳动关系的专业调解人才。此外,如何提高劳动者对这一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展望未来,这一联动机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参与部门的范围,如吸纳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形成更广泛的联动网络。同时,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跨区域的调解协作机制,为流动性强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总的来说,人社部门与其他部门在协商调解工作中的联动机制,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自优势,这一机制正在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