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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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中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该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如何确保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成为该制度实施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主要措施包括:

首先,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律师充分了解案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指导意见》要求,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有助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其次,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这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做出自愿的选择。

再次,加强证据开示。《指导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这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情,做出理性的认罪认罚决定。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如何平衡从宽与公正的关系,如何处理被害人不同意从宽的情况等。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以左大山案为例,左大山因经济困难实施盗窃,被抓获后态度良好,但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承办检察官在与其沟通中发现,左大山并非真心悔过,而是为了获得较轻的刑罚。这一案例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需要检察官细致的工作,确保犯罪嫌疑人真正认识到认罪认罚的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它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未来,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