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近年来,多起高校师生恋事件被媒体曝光,引发了社会对这一现象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有人认为成年人有权自由恋爱,不应干涉;也有人担心师生恋可能涉及权力滥用和性骚扰。那么,高校师生恋究竟应该如何规制?
高校师生恋中最受争议的问题在于,学生是否真的有能力与教师建立平等的恋爱关系。我国高校特有的权力体系赋予了教师对学生诸多事项的决定权,如课程成绩、论文评定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学生的在校表现和未来发展。在这种权力不对等的关系中,学生往往担心拒绝教师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因此难以做出真实有效的同意。
正如朱光星在《法律如何规制师生恋?》一文中指出的:“在这样权力、地位明显不平等的双方之间,教师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往往会担心老师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而不敢拒绝老师,因而也就不可能对‘师生恋’做出真实有效的同意。”
美国高校对师生恋的规制起步较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反性骚扰女权主义运动。1972年《教育修正案》的出台为高校规制师生恋提供了法律基础。1986年梅里特储蓄银行诉文森案后,美国高校开始意识到师生恋可能构成性骚扰,从而面临法律风险。此后,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制定相关政策来规制师生恋。
美国高校的师生恋规制政策大致可分为四类:建议类、部分禁止、建议与禁止结合、绝对禁止。例如,康涅狄格大学采取建议类政策,不鼓励但也不禁止师生恋;俄克拉何马大学则禁止教师对学生有直接学术责任时发生师生恋。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美国高校的师生恋规制政策呈现出越来越严厉的趋势。
相比之下,我国高校师生恋的规制起步较晚,且缺乏统一的政策。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明确禁止大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自愿性行为。但教育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将“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列为严重违法行为之一。
然而,我国高校师生恋规制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是如何界定“不正当性关系”。其次,如何平衡师生的自由恋爱权和保护学生权益。再者,如何确保规制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我国高校师生恋的规制应采取以下路径:
首先,重点放在高校自治范围内的规制。高校应当在校规中明确禁止存在教学管理、学业指导或考核评价等利益关系的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师生恋。
其次,对不存在此类关系的师生恋,高校应持强烈不鼓励的立场。同时,应对规制师生恋的具体范围、责任主体、事前预防、事后处理和程序设计等做出完善规定。
最后,高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规制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这包括建立独立的调查机构、完善举报机制、明确处罚标准等。
高校师生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个人权利、伦理道德、法律规制等多个层面。我们需要在保护学生权益和尊重师生自由之间寻求平衡,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制政策,为高校师生创造一个健康、公平、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