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2
北京某公司突然下发《人事任免的决定》,将赵某从集团后勤部副总经理调岗至下属企业公司部门副总经理,同时将其绩效奖金从3000元降至1000元。赵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补发绩效奖金差额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补发赵某绩效奖金2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有两点:首先,赵某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其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5500元、绩效工资3000元、综合补贴1500元,共计10000元。其次,公司在调岗后并未与赵某就工资标准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且提交的调岗后的工资表显示赵某工资构成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的一般原则:
首先,用人单位需明确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薪酬包括目标绩效奖金,那么该绩效奖金应视为劳动者薪酬的组成部分。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绩效奖金需有合理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高绩效工资,且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劳动者予以接受;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绩效工资等,劳动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法院将审查用人单位行为的合理性。如无法证明合理性,劳动者有权主张支付绩效差额,或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绩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按时足额发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并未就绩效奖金的支付条件做出特别约定,应当认为该奖金的支付与公司的盈利状况没有关联。公司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且满足了劳动合同要求的条件,则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绩效奖金。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规范自身用工管理,细化对年终奖发放的约定或规定,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而言,应规范履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生争议时应充分注意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年终奖的条款,注重留存佐证己方主张的相关证据。
这一判决再次强调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在调整员工薪酬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随意克扣或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只有依法行事,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