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需要提交免税申请吗?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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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不需要提交免税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时,其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仅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务机关对该部分所得没有征税权。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租赁不动产以外,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但是,如果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居民企业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

然而,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时仍需注意以下税务问题:

  1. 常设机构的判定:根据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将影响其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中英税收协定规定,英国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中国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183天以上的,将被认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2. 境内外收入的划分:对于同一份服务协议中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情形,非居民企业需要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适用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适用15%-30%的核定利润率。

  4. 增值税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居民企业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虽然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但购买方仍需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 税率”的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时,虽然不需要提交免税申请,但仍需密切关注相关税务规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的判定、境内外收入的划分等问题。建议非居民企业在提供跨境服务时,应妥善保存相关合同、工作记录、成本费用等资料,以便在必要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