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2024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谦受贿案。被告人张谦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法院同时决定,对张谦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谦案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受贿时间跨度长达16年,从2007年持续到2023年。其次,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共计折合人民币1348万余元,其中169万余元未实际取得。再次,张谦利用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审批、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涉及多个领域和层面。
从法律角度来看,张谦案体现了受贿罪量刑标准的适用。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张谦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张谦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张谦案对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启示。首先,它再次表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张谦长达16年的受贿行为,说明一些腐败分子可能会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长期从事腐败活动。其次,张谦案涉及多个重要职务,凸显了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如何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制约,是反腐败工作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最后,张谦案的查处和判决,体现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法治精神。只有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张谦案的宣判,不仅是对张谦个人的法律制裁,更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警示。它再次提醒我们,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只有持续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督效能,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