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市行政区划情况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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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简称“长”,是吉林省省会,副省级市,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截至2024年,长春市下辖7个市辖区、3个县级市和1个县,总面积达24,744平方公里,户籍人口超过906万。

长春市的行政区划经历了多次变迁。1800年,清政府在此设立长春厅,正式使用“长春”之名。1932年,长春被定为满洲国首都,并更名为“新京”。1945年日本投降后,长春恢复原名,并于1954年成为吉林省会。1980年,长春市被列为全国15大经济中心城市之一。

长春市位于东北平原中部,处于松嫩平原和松辽分水岭的结合部。其地形特征多样,包括低山丘陵、台地和平原。市区海拔在250-350米之间,最高点为大顶子山,海拔406米。长春市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年平均气温6.5℃,年降水量593.3毫米。

作为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城市,长春市在202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44.56亿元,占吉林省的53.67%。长春市是“中国制造2025”试点城市和“首批全国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同时,长春市也是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吉林大学等重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府的所在地。

长春市的行政区划不仅反映了其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也彰显了其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长春市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努力打造成为东北亚区域中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