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是美国历史上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文献,它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天赋人权的概念。这份法案由乔治·梅森起草,并于1776年6月12日由弗吉尼亚议会一致通过。
该法案由十六段组成,全篇主旨为“属于弗吉尼亚的人民”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政府设立的基础。以下是法案的部分内容:
一、所有人都是生来同样自由与独立的,并享有某些天赋权利,当他们组成一个社会时,他们不能凭任何契约剥夺其后裔的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权利,包括获取与拥有财产、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手段。
二、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来自人民;长官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何时都应服从他们。
三、政府是为了或者应当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设立的;在所有各种形式的政府当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够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险的政府;当发现任何政府不适合或违反这些宗旨时,社会的大多数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利,得以公认为最有助于大众利益的方式,改革、变换或废黜政府。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重要性在于,它第一次以宪法形式来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是仅保护议会成员的权利,而且不像简单的法律那样可以很容易的修改并通过。比如说,这是第一份呼吁出版自由的权利法案。
该法案对后来的许多文献产生影响,如美国独立宣言(1776),美国权利法案(1789),以及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1789)。特别是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弗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独立宣言中,杰弗逊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不仅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也为后来的宪法和权利法案奠定了基础。这份文献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