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附录Ⅰ、附录Ⅱ中野生动物是否等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发布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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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对中国生效。30多年来,中国不断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将CITES附录物种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分别包括了受到或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以及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相比之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则根据物种的濒危程度和保护需求,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中国对CITES附录物种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1993年,林业部发布通知,将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非原产中国的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2012年,“两高一部”、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发布的通知重申了这一核准方式。2017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CITES附录所列境外物种,已经核准的,价值按照与其对应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然而,CITES附录和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之间并非完全等同。首先,CITES是一个国际公约,主要目的是限制野生动物贸易,而中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基于本国野生动物的现状。其次,CITES附录物种的保护级别可能与国内保护级别不一致。例如,缅甸陆龟在CITES附录Ⅱ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在中国则属于“三有物种”。

这种关系对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扩大了保护范围,提高了保护力度。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8种(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执法和管理上的挑战。例如,如何处理同一物种在不同附录级别状态下的情况,以及如何评估制品的价值等。

尽管如此,中国在履行CITES公约和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据统计,中国已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地1.18万处,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8%,有效保护了90%的植被类型和陆地生态系统、85%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同时,中国还成功实现了300多种濒危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

展望未来,中国将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确保珍贵、濒危物种种群及栖息地安全。同时,还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科学认知,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支持保护工作,形成社会各界共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从CITES附录到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国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大国责任,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