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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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然而,劳动者要成功主张加付赔偿金并非易事。首先,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的限期支付指令和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的证据。其次,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明确,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证据。

尽管如此,司法实践已经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做出了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意味着,劳动者关于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处理的范围。

在具体案例中,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劳动行政部门实际处理的范围。例如,在广东中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劳动者关于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请,认为被告拖欠工资属实,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可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计算赔偿金。最终,法院酌定加付赔偿金的比例为未付工资的80%。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成功主张加付赔偿金,建议在提起劳动仲裁维权之前,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并配合调查取证。同时,注意收集劳动行政部门的限期支付指令和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甚至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虽然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面临一定困难,但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劳动者应当积极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避免因逾期支付而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